住建部部长:鼓励地方探索共有产权住房
2013-12-25  浏览[1437]次

在24日举行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部署明年工作时,明确表示:“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同时传递出三个政策信号:更加注重分类指导,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和强化市场监管。

更加注重分类指导

姜伟新说,2013年,全国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全国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库存、交易量都有大幅度上升。但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房价上涨幅度很大,少数城市房地产市场萎缩,交易量下滑。姜伟新表示:“要强调调控的针对性。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从严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和住房限购政策。房价开始下跌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开发总量。

探索发展共有产权房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深入发展,不少地方住房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房价上涨压力较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下降。姜伟新说:“鼓励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创新住房供应模式,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认为,从一些城市的实践来看,发展共有住房,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调动群众依靠自己努力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同时,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符合公平、效率原则,可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有利于保持或激发社会的活力。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历来是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要举措。事实上,今年7月,针对10种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就联合集中开展了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12月,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组织下,35家房产中介做出“不发布虚假房源”等六项承诺。

姜伟新表示,2014年,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地方加快完善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大力推行二手房网上签约,规范房屋交易行为。据姜伟新介绍,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将修订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管。据新华社电(山东商报)

新闻背景:

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房”,即[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

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

“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共有产权房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